第一,基(jī )本法(fǎ )保障了国家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(quán ),实现了平稳过渡。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,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(quán )体(tǐ )会议(yì )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(qū )基本法。澳门基本法的颁布,要求澳门在后过渡时期在法律本地化、公务员本地化、政治体制等各领域的重要政策、制度必须与基本法的规(guī )定相衔接,抵触基本法的必须修改或废止,实现平稳过渡的(de )目标。在世界历史上,既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(liú )问题,又能够保持社会稳定、人心安定是绝无仅有的,充分显示“一国两制”方针的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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